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会全称: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

英文名:Gansu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缩写GSSBT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甘肃省内从事生物工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甘肃省生物工程及相关领域人才,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甘肃生物工程技术发展建言献策,努力促进甘肃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学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甘肃的繁荣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参加生物工程专业学术活动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和科技公共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接相关项目;

(三)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及人才培训;

(四)依审批编辑出版生物工程专业论文集、书籍和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热心生物工程技术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单位、团体,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也可由两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

(二)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科研经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12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